巴音郭楞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規(guī)定
本辦法根據《巴音郭楞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規(guī)定》(巴職院黨發(fā)〔2017〕72號)文件進行第一次修訂,,經****年*月*日第*次黨委會通過,于****年*月*日黨發(fā)*號文件發(fā)布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院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巴音郭楞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guī)定》,,按照學院章程第六章第六十四條的要求,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院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學院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所有學生,。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是學院受理學生申訴的常設機構。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九至十三人組成,,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由主管院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監(jiān)察部門負責人和教師,、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參與學生申訴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學生也有權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四)當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當的,。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 學生對學院做出涉及學生本人權益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并附上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
“學生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學號,、姓名、性別,、民族,、專業(yè)班級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九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據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齊,,過期不補的視為不再申訴。
(三)不予受理,,告知申訴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的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產生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五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院暫緩執(zhí)行有關決定,。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展開必要的查證。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當按照聽證會的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依據不同情況,,做出下列處理:
(一)經審查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經審查,、查證,原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當、依據錯誤或處理明顯不當的,,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建議, 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意見必須獲得申訴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將申訴復查結論書及時遞達申訴人,。遞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
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下列情況除外:
(一)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批準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當暫停執(zhí)行的,。
第十六條 學生對不予受理或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時,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聽證的規(guī)定和程序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請求,,或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應當實施聽證程序而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未請求聽證的,在征得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和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資料;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的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十一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員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三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事由,;
(二)做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舉證,;
(三)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fā)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四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同時簽名,。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學院授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公布之日起施行。